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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赔偿有新变化!

来源:赣州人事人才网 时间:2024-01-18 作者:赣州慧才网 浏览量:

2023年9月4日第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件和修改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于2023年9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对《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部分修改共14条,重点有:

1.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新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规定“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向职业劳动者全面覆盖。”

2.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新法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将工伤保险待遇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新法将原法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并新增一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用人单位。”

4.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进行了修改。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1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5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18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5.明确临退休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执行标准。新增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二)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三)满两年、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四)满三年、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五)满四年、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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