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97-812987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苑

刑法修正案(九)发布——考试替考入刑

来源:赣州人事人才网 时间:2015-10-12 作者:推广17 浏览量: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组织考试作弊或替考入刑成为引人注目的修正案条款。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0797-8129873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0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赣州人事人才网 赣ICP备12004483号 赣公网安备 36070002000242号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达芬奇国际中心1栋12楼 EMAIL:1254251254@qq.com

Powered by 797rs.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