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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关系下,税收征管如何适应平台经济新业态

来源:赣州人事人才网 时间:2024-09-29 作者:赣州人事人才网 浏览量:

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常见形式,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性和高效性。灵活用工服务商通过构建“技术+平台+服务”的商业模式,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社交传媒、在线平台等多领域多行业提供灵活用工服务。


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业态,其用工关系的灵活演变,成为影响税收治理的重要因素,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和要求。笔者对平台企业开展调研,以外卖平台为例,分析不同用工关系对税收制度的适用、征管方式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多样化的用工关系



外卖平台以其网络化、数字化、便利化的特征,打破了人们消费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其配送服务根据订单的随时生成而进行。与传统劳动“定时上下班”“固定工作”“现场管理”特点相比,外卖平台对员工需求量大但“高低峰不同”,工作非全天候但“订单量不均”。近年来,灵活用工形式快速发展,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大量灵活用工平台。


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外卖平台吸纳大量社会人员,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从调研结果看,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的用工关系多种多样,根据签订合同主要分为3种:一是劳动关系。平台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骑手为外卖平台的员工,服从平台管理,按照平台安排从事配送服务。二是劳务关系。平台将配送服务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由灵活用工平台招聘骑手,签订劳务合同。三是经营合作关系。平台企业将配送服务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为其招聘骑手,并与骑手签订经营合同或承揽合作协议。



不同的用工关系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同影响



不同的用工关系和经济性质,决定了不同的税收征纳关系。


劳动关系。骑手与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骑手属于企业员工,两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平台应当在发放工资、薪金、奖金、补贴等与受雇有关的所得时,按月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预扣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纳社保等费用。年度终了后,个人进行年度综合所得汇算。个税的征收管理,主要以企业管理为抓手开展。


劳务关系。平台企业将配送服务外包后,灵活用工平台可能与骑手之间签订劳务合同。用工平台在为骑手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照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无须为骑手缴纳社保等费用。年度终了后,个人自行进行年度综合所得汇算。劳务所得的个税征收管理,主要依靠支付方的申报信息开展,以及个人法律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加上劳务关系并非从属的管理关系,征管难度相对较大。


经营合作关系。平台企业将配送服务外包后,灵活用工平台与骑手签订经营合作协议,骑手成为配送服务的承包人,平台支付的配送费成为骑手的经营所得,无须为骑手代扣代缴个税、无须缴纳社保等费用。个人临时经营取得收入,可按次自行申报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年度终了后,按照年度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年度申报。经营所得的个税申报,主要依赖于个人的法律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对其税收监管难度更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灵活用工关系下,税收管理由对代扣代缴企业的管理,逐步扩大至对自行申报缴纳的自然人管理,规模数量和管理成本可谓几何式增长,管理对象从几家公司转变为成千上万的自由职业者。笔者调研的某灵活用工服务商及其子分机构共5家公司,已累计服务自由职业者200多万人,链接企业4万余家,灵活用工累计派出人员超过3亿人次。据公司介绍,自由职业者与公司签订经营合作协议,其个税的缴纳主要依赖于自由职业者对税法的自愿遵从。



税收征管适应新业态发展的几点建议



穿透形式关系抓住经济实质。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的运行模式、交易方式以及用工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税收征管方式有时难免“捉襟见肘”。数字经济下的用工方式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管理的限制,实现了网络化、数字化管理,更加灵活多样。针对新型经济形态和关系,短期内建议进一步完善创新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分析数字化交易模式,抓住其经济实质,完善其涉税环节的政策规定,强化相关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促进新兴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对平台经济中经营合作关系的自然人,应穿透形式关系,看发放配送费的到底是谁、招聘骑手的企业是谁等关键点,从而确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征收方式等。明确关于用工关系的税收政策,全国统一执行。建议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相关代扣代缴和核定征收相关规定,无论用工关系如何,均由平台代扣代缴自然人收款方的个税,将平台的交易数据作为核定个税依据。


构建与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数字经济的发展,致使经济发展的底层逻辑发生了变化。骑手仅为其中一种情况,因其规模数量较大,较为有代表性。可以预计,诸如此类通过使用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化服务,不再受限于固定的工作地点,甚至能够接受全球化工作的人,即“数字游民”的数量将逐渐增多。对“数字游民”的税收监管,说到底是对数字经济下新型关系的税收管理。建议完善跨国、跨区域数字经济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数字经济在全球、全国市场的交易占比情况,依照居民管理原则,采取扣除法、抵免法等方式,在汇总计算全球、全国范围所得的应缴本地个税税款时,允许扣除、抵免其在外国、外地符合条件的收入或缴纳的税款。结合国家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总体要求,可对数字经济中的灵活从业人员采取税收支持政策。对违反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也应有相应的惩戒规定。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数字经济时代,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革,由以企业组织形式为主转变为自然人或个体形式逐渐增多。与之相适应,对经营主体的税收管理将由企业向自然人管理倾斜。长期来看,由于数字经济的灵活性,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无法单纯依靠特定单位的代扣代缴,而是应将自然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进行管理。建议继续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参照前期相对成熟的税收管理模式,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搭建对自然人经济主体的税收监管体系。打通税收征管、社保、个税等平台系统,强化云计算和大数据模型应用,提升对自然人进行税收监管与服务的能力。


原标题:当管理对象从几家公司扩大至成千上万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如何适应平台经济新业态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田志伟 段诺诺(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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