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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警示录 | ​单位欠缴社保致劳动者延迟退休,需要赔偿吗?

来源:赣州人事人才网 时间:2024-04-22 作者:赣州人事人才网 浏览量: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导致延迟退休,劳动者能请求赔偿吗?


原告朱大姐于2009年11月入职被告公司,随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因其为农业户口,该公司未给朱大姐缴纳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


2017年12月,朱大姐年满5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于当月停止工作。办理退休时才发现,其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不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朱大姐与单位协商一致,并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2018年3月该公司在社保部门为朱大姐办理了延用手续,朱大姐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并由被告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31日,后朱大姐缴费年限满15年,于2019年3月办理了退休。


朱大姐认为,因单位原因,导致其晚退休15个月,少拿15个月退休金,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公司抗辩认为,该公司经与朱大姐协商,采取了延用一年的方式,补足社保缴费年限。现朱大姐已正常享受退休待遇,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未给朱大姐缴纳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导致朱大姐退休延迟,虽采取了办理延用手续的方式予以补救,朱大姐仍存在一定损失,但其金额难以准确计算,因此酌情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朱大姐退休金损失10000元。


职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是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并不必然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职工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需满足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条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当及时向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而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劳动仲裁有异议,还可向法院起诉。


用工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用人单位违反该项义务,则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稽核,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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