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导致延迟退休,劳动者能请求赔偿吗?
原告朱大姐于2009年11月入职被告公司,随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因其为农业户口,该公司未给朱大姐缴纳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 2017年12月,朱大姐年满5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于当月停止工作。办理退休时才发现,其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不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朱大姐与单位协商一致,并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2018年3月该公司在社保部门为朱大姐办理了延用手续,朱大姐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并由被告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31日,后朱大姐缴费年限满15年,于2019年3月办理了退休。 朱大姐认为,因单位原因,导致其晚退休15个月,少拿15个月退休金,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公司抗辩认为,该公司经与朱大姐协商,采取了延用一年的方式,补足社保缴费年限。现朱大姐已正常享受退休待遇,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未给朱大姐缴纳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导致朱大姐退休延迟,虽采取了办理延用手续的方式予以补救,朱大姐仍存在一定损失,但其金额难以准确计算,因此酌情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朱大姐退休金损失10000元。
职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是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并不必然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当及时向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而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劳动仲裁有异议,还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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