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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来源:网络 时间:2023-07-05 作者:网络 浏览量: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为劳动者实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管理劳动者,此时如果按照传统劳动合同用工模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法定义务,则无法切实可行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为了保障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须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部分法定义务,具体如下: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01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

①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虽然绝大多数的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但因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及标准具有决定权,劳务派遣单位仅仅是执行工资发放,故用工单位有义务告知劳动者其劳动报酬的组成及标准。


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如:高温津贴、防暑饮品、补贴等,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③连续用工的,实行正 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④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属跨地区派遣的,应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相应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⑤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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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社会保险方面

①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属跨地区派遣的,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③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03
劳动条件、培训和损害赔偿等方面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③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选择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⑤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点· 提示

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担保等。


3.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建议主动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协商。


4.用工单位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所在地参保,用工单位未履行督促义务,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条件,用工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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